时间:2023/4/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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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即将进入三年为期目标的实现之年。年12月18日,广西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展现了全区各级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桂林市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佳涉黑团伙漏网成员被告人康勇、贺程鹏公开宣判。判决:

被告人康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贺程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荔浦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三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双武、莫财科等6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覃双武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上述被告人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对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爱斌系覃双武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一员,后期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单独提起公诉。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王爱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文岗等20名被告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文岗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文海军,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黄诗清,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包军,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并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案。依法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许永国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德金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许永国所退出赃款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德金所退出赃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秀峰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以“天罡”派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卿某豪、刘某等十名未成年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梧州市

岑溪市人民法院对梁庆等26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

被告人梁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谢立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4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藤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何本群、何志文、何宇海、何诚、何本戊五人经常纠集被告人何金雄、何某锋(未成年人)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法院判决对被告人何本群、何志文等7人数罪并罚,分别执行五年十一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蒙山县人民法院以何静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北海市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昌盛涉黑案、苏渊熙等15人涉黑案、庞来春涉黑案3起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对该3起案件均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包昌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苏渊熙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王余鑫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一般参加者王家勇、张才发、夏坤玲、庞子廷、庞勇、卢传华、庞雷喜、庞来春、庞引毅、李宗健、苏国海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至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包昌盛、苏渊熙、王余鑫、庞来春等11名上诉人分别提出上诉。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包昌盛涉黑案、苏渊熙等15人涉黑案、庞来春涉黑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贵港市

桂平市人民法院认定以黄文龙为首的1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根据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被告人覃小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宣判后,该院对作为另案处理的同案其他6名作案时未成年的被告人,也进行了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罚金八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叶章华等10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三案进行公开集中一审宣判。判决:

1.被告人叶章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2.被告人李卓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3.被告人郑兵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4.被告人姚富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5.被告人郑德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6.被告人李泽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7.被告人郑成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8.被告人何家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9.被告人郑艺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0.被告人郑龙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11.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3把、铁水管13根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叶章华等10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百色市

平果县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李瑞昭为首,李义祖、李义川、李义辉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公开宣判,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至六千元不等。

河池市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蓝志军等63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

被告人蓝志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等14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蓝盛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等6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蓝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欧贤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6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

被告人李小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邹永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5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七十万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燕波等3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

对被告人罗燕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与已生效的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桂12刑监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罗燕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欧仁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磨长林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伪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李献奇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韦丽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七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六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罗城仫佬族县人民法院对刘韦凯涉黑案进行宣判,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刘韦凯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南丹徐振宇等30人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

被告人徐振宇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林日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杨小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犯罪情节较轻的11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责令30名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大化陈福德等23人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

被告人陈福规犯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陈福德犯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陈福机犯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覃万红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处罚。

罗城仫佬族县人民法院对兰建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兰建军有期徒刑十年。

罗城仫佬族县人民法院对骆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骆勇有期徒刑五年。

崇左市

龙州县人民法院对方力行等敲诈勒索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力行、李忠贵、莫标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扶绥县人民法院对甘海深等敲诈勒索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向松、甘海深、李宏伟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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