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黄璐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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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甜唐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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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多地相继发布了限制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以下简称“疫苗”)人群的出行或入学等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7月20日网易新闻)

为尽快构建群体免疫屏障,全国各地加快推进疫苗接种工作。各地借助医护工作者、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群体的力量,通过加强宣传教育、组建流动接种服务队等方式推进工作,取得了不错成效。在此过程中,却有一些地方政府急于求成,通过发布与当地民众意愿、基本生活需求相悖的通告的方式推进疫苗接种工作。这些通告引发社会各界质疑的根源,是多地政府涉嫌利用公权间接强制当地居民接种疫苗,疫情防控简单“一刀切”。笔者认为,新冠疫苗接种本应抱着知情、同意和自愿的原则,这种采取“一刀切”的蛮力做法是不可取且有害的。

多地发布的通告

首先,多地政府发布的通告,有违疫苗接种遵循的自愿原则。我国疫苗接种工作的做法是“应接尽接”,始终遵循着“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一些地方政府试图通过牺牲未接种疫苗人群的利益来“蛮力”推进疫苗接种工作,以达到当地疫情防控的目的,颇有些强制意味。接种疫苗是一道“二选一”的选择题,当地居民可以自由选择“接种”或“不接种”,而多地发布限制出行的通告,给“不接种”选项增加了多项限制条件,缺少了积极引导,这种“变相强制”反而难以获得公众认可。

其次,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宜接种疫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中明确指出了不适宜接种新冠肺炎疫苗人群范围,其中包括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妊娠期妇女等五类人群。当地政府拟定通告时,只简单地将当地居民分为已接种疫苗和未接种疫苗两个群体,却忽视了未接种疫苗群体之下还可细分为不适宜接种疫苗等不同的群体。相关政府部门未能从人性化和科学性的角度出发,既没有给予不适宜接种疫苗人群等特殊群体一些“弹性空间”,也没有考虑疫苗接种的科学性要求,这样的举措难免会被认为简单粗暴。

此外,多地政府此举是否涉嫌行政越位仍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商榷。疫苗接种属于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六款,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据不完全统计,包括江西瑞金市、广西桂平市、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等多地市级、区级、县级政府均发布了通告。省级以下等级的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利在常态化防控期间限制未接种疫苗人群的行动、多地政府发布这些通告的举动是否涉嫌行政越位,还需有关部门下定论。

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

疫苗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有条不紊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疫苗接种工作有利于防控疫情输入和传播扩散。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推进疫苗接种工作。

对未接种但适宜接种疫苗人群,应当鼓励、提倡其尽快接种疫苗;对不适宜接种疫苗的人群,各地政府可以要求其进入重点公共场所时出示健康码、做好登记,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但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影响其基本的出行等需求;对所有居民,各地政府要坚持和加强普及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防护事项,居民个人也应当提升防护意识,坚持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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